一、任何人不管何种原因损坏了实验室仪器设备、设施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。
二、考虑到个人的实际收入与实验室仪器设备、设施价格较高的实际,凡当事人损坏仪器设备、设施造成的经济损失,由当事人与所在课题组共同承担。
三、仪器设备、设施损坏后凡能维修使用,当事人和课题组按实际维修费额度分别承担下列赔偿责任:
1.维修费在300元以内(含300元)由当事人全部赔偿,300元以上,当事人只赔偿300元,余额由课题组支付。
2.维修费在10,000元以上(含10,000元)重点实验室承担一半经济损失,另一半由当事人与课题组负责。
四、仪器设备、设施全部损坏不能维修的,按其实际价格进行赔偿,由当事人与课题组负责。
五、实验室仪器设备、设施不得外借室外人员使用,未经允许借给室外人员使用,如果损坏,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。
六、各研究室和课题组,必须加强管理,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、设施正常运行。